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普遍認為不應該允許私了。這是因為刑事案件不僅涉及到個人的私人權益,更重要的是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私了意味著個人或團體之間通過約定解決爭議,而不把案件提交給司法機關。然而,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性使得私了變得不可取。
首先,私了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結果。刑事案件是依法與公正審理的過程,司法機關的介入可以確保案件公正處理。在私了的情況下,較弱的一方可能會受到欺壓或受到不公正對待,導致不平等的結果。
其次,私了無法滿足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追求。刑事案件的目的是保護公眾利益和維護社會秩序,而不僅是解決個體之間的私人糾紛。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對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審判和懲處,以確保公平和正義,給予公民應有的救濟和懲罰。
再次,私了可能會導致被告逃脫責任。刑事案件通常涉及到嚴重的違法行為,對社會和個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或損失。如果允許私了,被告有可能逃脫刑法的制裁,無法承擔其應有的法律責任。這不僅不符合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原則,也不利于犯罪行為的預防和懲罰。
最后,私了可能會破壞刑事司法制度的權威。司法機關是國家權力的象征,其權威和效力建立在公正、透明和責任追究的基礎之上。如果私了成為常態(tài),人們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將受到削弱,這將對社會秩序和法治建設產(chǎn)生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盡管刑事案件涉及的爭議可能是私人的,但出于公正、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的考慮,不應允許私了。只有通過司法程序的審判和懲罰,才能確保犯罪的追究、被害人的救濟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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