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糾紛的立案調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將自己的糾紛提交給人民法院,并通過調解在合法、公正、平等的原則下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首先,當事人應當將糾紛的事實和理由寫成訴狀,并提供與糾紛有關的證據(jù)材料。然后,將訴狀提交給相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繳納案件受理費。
接下來,法院受理訴狀后,會進行立案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是否有足夠的證據(jù)支持,是否屬于法院管轄等。若符合立案條件,法院將告知當事人案件受理的通知書,并正式立案。
立案后,法院會安排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指由法院調解員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協(xié)商解決糾紛的過程。調解員會聽取雙方的陳述,并使用調解技巧幫助雙方化解糾紛。雙方可以就爭議事項進行討論,達成協(xié)議后,調解員會記錄調解協(xié)議。
如果雙方在庭前調解中達成協(xié)議,雙方會簽署調解書,該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簽署,雙方應當履行協(xié)議內容,達到了解決糾紛的目的。如果當事人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可以繼續(xù)進行訴訟程序。
總體來說,民事經濟糾紛的立案調解是一個通過法院的介入,協(xié)助當事人以調解為目的解決糾紛的過程。它具有高效、靈活、經濟的特點,能夠在最短時間內解決爭議,減輕法院負擔,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也需要注意,調解結果需要雙方自愿達成并履行,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公正的原則,確保調解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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