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土地已征收但未開發(fā)的行為,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必須是連續(xù)倆年未使用,而且要經原批準機構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還規(guī)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擴展知識: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預征告知,征地報批前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是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然后進行現(xiàn)狀調查及確認,當?shù)貒临Y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shù)量等現(xiàn)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接下來就是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shù)貒临Y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統(tǒng)一之后進行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

再接下來進行征地的審核、報批,通過之后,開始貼征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征地的兩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最后就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和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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