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賠償法》的相關內(nèi)容表明,不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自身職責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權益遭到損害,那么當事人可以就該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要求獲得國家賠償。也就是說,行政類的賠償應當是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權益在受損害時為條件。假如是相關行政部門以非法行為將不符合土地管理以及城市與鄉(xiāng)村總規(guī)劃的具體內(nèi)容而拆除的違章建筑,那么該違建的所有權人不享有這份合法權益,因此無法申請國家賠償。
對于單純對建筑的材料有所損害,當事人是否能因此得到相關賠償需要依據(jù)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通常情況下,違建所有權人即使建造了違章建筑,但對于建造違建的相關材料是擁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權利的,也可以對此申請相關補償。但是違建所有權人以不能夠拆除、拆除價格不高、拆除成本太大等理由被視為是放棄行為的,是無法對此進行行政賠償?shù)摹?/p>
假如違建所有權人沒有放棄,對于某些行政機關有沒有在實施強制拆除時對該建筑物的材料進行過度、明顯的損壞,相關人民法院需要就該問題進行審查。若違建所有權人在拆除違建的過程中能夠辨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由于是非法拆遷的行為導致?lián)p害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要求相應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賠償。
針對因強制拆除而導致的違建房屋內(nèi)的相關物品損壞,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在申請行政賠償時,原告提及的損失的確符合事實,需要經(jīng)過法院的酌定,需要將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情況共同考慮,然后對于最終得出的損失費用進行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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