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況下,刑事案件審判是可以在某些情況下不到場進行的。例如,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參加審判,可以通過書面形式進行。此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被告人身體狀況不允許親自出席庭審,或者在國際刑事案件中,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可能會允許在沒有到場的情況下進行審判。然而,這樣的情況通常是例外而非常規(guī)。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審判需要被告人親自到場,以確保被告人的權(quán)益得到保障,并保證審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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